(二)被保险人自麻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列功能损失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该标准所列伤残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照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麻醉以外的其他手术原因,包括医护人员无过失情况下发生的意外;
(四)麻醉的副反应或并发症;
(五)医疗过错;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拒绝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合检查、治疗;
(八)其他非麻醉意外的原因;
(九)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麻醉意外以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影响期间,但在保险单载明的医疗手术中使用的麻醉药物不在此限;
(二)紧急抢救手术期间;
(三)美容手术等非医疗性手术期间;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五)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