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投保见义勇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仅对未获得补偿部分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条件的,保险人仅就实际获得医疗费用补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用金额相比的不足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在下列情形之下,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